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正式印发。
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安居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请与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面积、售价如何定?
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安居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居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安居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安居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安居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