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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县开展全面检查阶段(3月16日—4月30日)。由市县住建(房管)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深入现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市县政府汇总整理本市县检查情况相关材料,于5月7日前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督查(5月15日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四)工作总结(5月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市县要落实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39号)有关要求,建立本市县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住建(房管)、发改(物价)、人才、人社、社保、公安、税务、银保监、市场监管、宣传、网信、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辖区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处置措施、协作机制等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联合惩戒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市县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1.住建(房管)部门牵头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骗购商品住房、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清查整治。住建(房管)部门要将购房人信息推送给各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对购房人的人才认定、社保、个税、工资、劳动合同等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后,将核查发现违规信息反馈住建(房管)部门,住建(房管)部门经认定购房人属骗取购房资格的,撤销其网签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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