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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海南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鼓励农村民宿经济!大力发展旅游

来源:海南plus     日期:2021-03-03    点击量: 10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通知提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即: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同时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附通知原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办发〔2020〕54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

1.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自愿长期扎根基层。对驻村满三年且所在村新增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居于全省行政村前30%的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派出单位一般应当给予晋升职务职级或进一步使用。从驻镇村第三年起,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政策。

2.允许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领办、创办、兴办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获取股份收益。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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