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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袁秀挺认为,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对经营者实施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行规制,与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可谓相得益彰,两者分别从禁止不正当竞争和禁止限制竞争的角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今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反垄断指南》),直指平台经济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
“《反垄断指南》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类垄断行为的角度,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典型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使实践中常见的平台之间‘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有了明确的界定,对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袁秀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反垄断指南》提出的原则之一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这对于激发创新、保护创新都具有积极影响,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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