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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海南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截图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分工落实)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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