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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房屋 宅基地可被收回

来源:南方日报     日期:2020-10-22    点击量: 21

近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

  就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新型城镇化法治研究中心王权典教授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指出,此次自然资源部答复关于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并未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

  在广东乃至全国加快推动“房地一体”登记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并兑现这项权利,有助于打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路可退”的后顾之忧,而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依然被严令禁止。

  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有规可依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三者要分开来看。根据《宪法》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村民个人并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确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城镇居民通过继承获得的,也是后者。

  王权典指出,答复并未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及一直以来司法实践的原则,符合《物权法》特别是新颁《民法典》的权利保障精神,也符合农村“三块地”改革方向。

  记者咨询了省自然资源厅、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有关负责人了解实际操作情况。以广州白云区为例,在“房地一体”登记之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确权。广州各区的具体操作略有差异,不少是只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但证书上没有地块具体的位置坐标,登记率还不高。

  目前,全省各地正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登记,将有助于将这项权利进一步落实到位。在这个过程前期,不动产登记部门会通过权籍调查,理清权属关系。继承人可以通过“房地一体”登记,一次性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住宅、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依托的客体也随之消失,继承人也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因此,也有专家建议,要特别留意对村里宅基地上住宅的维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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