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销售商品住宅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10、打击“捂盘惜售”,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售价格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销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建立二手房价格引导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内容:
1、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年报制度。
2、确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房地产各类从业主体信息、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信息和商品房买卖或者租赁供应、成交和监测相关信息。
3、完善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对存量商品房项目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房屋租赁企业采取约谈、书面报告、风险提示、暂停业务开展等措施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建立存量商品房价格引导制度。市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深圳市商品住房项目合理成交价格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价格波动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5、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制度。结合历年深圳市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发布工作经验,明确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租赁参考价格。
6、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存量商品房买卖、租赁挂牌和成交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银行监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信贷资金以及租金消费贷等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测、监管,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中介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实施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