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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这5类情形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南海网     日期:2020-08-27    点击量: 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以及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

根据公告,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据悉,2014年,海南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海南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公告明确了情形(一)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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