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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并非让城里人下乡买房

来源:经济日报     日期:2020-08-18    点击量: 1

 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既要有助于更好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也要防范宅基地违规使用。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

  日前,北京市发布文件,提出要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笔者认为,此次北京明确宅基地管理政策,将为其他地区带来积极示范效应。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多种实现形式,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我国农村宅基地总面积约为1.7亿亩,占集体建设用地的54%。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名义获得的,且只有集体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长期使用。

  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宅基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以及部分新增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等问题。

  当前,无论是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角度,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角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已经迫在眉睫。随着农民进城,农村出现了不少闲置农房,同时很多城里人下乡创业,对闲置农房有需求。所以说,如果能把闲置农房利用好,既可以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又能够为下乡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基于此,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需要认识到,虽然农民房屋建设费用由自己承担,但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宅基地以及所建农房具有特殊保障性质,不能像商品房一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资格权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不同于承包地,对于承包地经营权,国家政策鼓励其流转、鼓励耕地适度集中;对于宅基地,政策上不存在鼓励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问题。因此,宅基地不能违规违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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