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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以来,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国内众多企业关注,在听取企业咨询问题的基础上,8月5日,海南省税务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进一步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说明。
据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陈创文介绍,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在主营业务方面,一是企业的主营业务需要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二是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鉴于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陈创文提醒纳税人动态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待目录发布后,可在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栏目查询。
同时,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一次性大额收入对主营业务占比的影响。目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的引导下,不少资本“瞄准”海南岛,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交易时常发生,伴随而来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财产转让所得,很有可能稀释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从而影响其优惠的享受。
在运营主体方面,需要在海南建立“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运营。“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实际管理机构”做出的定义。同时,规定中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此外,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中,对同时在海南自贸港内外设立总、分机构的情况如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了明确。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其中,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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