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

资源保护、社会化拓客、全程管控、线下运维

您所在的位置是:新闻 > 新闻详情

海南出台意见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问题 一户多宅不超过 175㎡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日期:2020-08-05    点击量: 2

海南出台意见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如下: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取得相关问题等作出明确要求。《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原.jpg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指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解决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应以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为基础、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原则。对难以认定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的,可单独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提出,一是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资格"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户"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以上情形之外,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二是妥善处理超面积使用宅基地问题。明确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按实际使用现状面积、超过面积限额部分注记或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是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明确村民一户占用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175㎡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 175㎡,不认定为一户多宅。对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如属村民合法继承房屋或合法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予以确权登记,以及经农村集体组织决定规划建设新村且在2017年1月 1日之前已建设的房屋,但原有房屋(含"祖屋")未拆除、腾退,造成"一户多宅"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合计没有超过分户后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用户体验

超过一百万用户在用我们的产品

  • “盘客宝太棒了,对于我们经纪人来说用起来很方便,直接随手线上报备带看成交。”

    — 王生孝

  • “盘客宝太棒了,对于我们经纪人来说用起来很方便,直接随手线上报备带看成交。”

    — 王生孝

  • “盘客宝太棒了,对于我们经纪人来说用起来很方便,直接随手线上报备带看成交。”

    — 王生孝

  1. Free HTML5 Bootstrap Template by FREEHTML5.co
  2. Free HTML5 Bootstrap Template by FREEHTML5.co
  3. Free HTML5 Bootstrap Template by FREEHTML5.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