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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学校要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严禁学校以面试、测试或测评、竞赛、面谈、培训成绩、人机对话、提交简历、证书证明、冬令营集训、夏令营集训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拔生源。民办学校报名学生少于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等方式予以录取。
民办学校应优先保障学校所服务学区内户籍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所服务学区内户籍儿童少年新生填报民办学校且愿意支付相应学费的,学校应予以接收。
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援鄂医疗队员和本市隔离病区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自贸港建设急需人才子女等特殊人群子女填报民办学校,学校应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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