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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政策,符合条件的3类海口居民家庭和7类引进人才可申购一套,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安居型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购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十五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十年的,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
《办法》明确,海口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在海口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购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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