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明显,贡献突出。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态发布。
第十一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由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经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送审后提交县委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分批受理。
第十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程序:(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照《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填写《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中作出推荐意见,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送县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备案和证明。县委人才发展局对县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转办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我县急需紧缺人才证明。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周期为1年,在认定周期结束前1个月按照简化程序重新进行认定。简化程序为: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县委人才发展局登记备案并出具相关证明。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激励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建立急需紧缺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县急需紧缺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不在我县工作的,本人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资格并停止或者追回已享受的各项激励保障待遇:(一)被纳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将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