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积极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建立健全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机制,陵水结合实际,出台《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凭在陵水签订全职工作3年及以上的劳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者即可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规定,认定为陵水急需紧缺人才的,可享受不落户购房、购车,放宽年龄限制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等政策。
陵水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我县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市场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三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局)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认定为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落户购房、购车,放宽年龄限制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等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是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的,均可申报认定。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对象,需在我县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并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不受名额限制。
第九条 急需紧缺人才除应当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