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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7月1日起,海南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同时,对于感染新冠肺炎住院人员、抗击一线的医护人员、受疫情影响失业的人员,2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提取限额,可在原900元/月/人的基础上增加300元/月/人(即1200元/月/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纾困解忧,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我省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即缓缴期间为2020年2月至6月。自2020年7月1日起,恢复缴存并按缓缴审批期限补缴住房公积金。
保障职工租赁住房提取需求,缓缴企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1月,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在2月至6月期间视同连续缴存,可正常申请办理租房提取。
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业务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现场临柜方式提供缓缴申请书申请办理,并说明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经济影响。经审批同意的缓缴企业,所属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1月至6月期间不以是否补缴住房公积金为前提,视同连续缴存。自7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同时,所属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1月至6月期间不以是否补缴住房公积金为前提,视同连续缴存。自7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连续计算缴存时间。
附政策原文: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缴存单位和职工纾困解忧,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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