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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策支持
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鼓励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对需要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县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鼓励金融机构向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九、其他要求
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于今年5月15日前制定试点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时限、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后实施,加快推进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同时,请认真开展本市县住房状况调查摸底,摸清当地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等各类住房供应比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分期分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
对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安排另行规定。
本指导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试点市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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