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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离我们有多远?需要先把这几个问题解决 (2)

日期:2019-04-08    点击量: 95

2011年,上海和重庆开始推动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在其相关文件的目的说明中,也都主要提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个人住房消费”。

不过,近年来,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地方财政压力的加大,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税收收入来源的作用,开始受到国内的关注。

民生证券在今年2月的一份研报中指出,从当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的背景来看,进一步的财税改革大概率将要继续推进。在此背景下,对于如何重构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社会上有较多的意见。而考虑到近年来体量增长最快的、关注度最高的房地产行业,立法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声音便逐渐出现。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守英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以土地招拍挂制度和土地抵押融资,将土地资本化,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的“以地谋发展模式”已经走到尽头。

数据也显示,土地财政模式已经迎来拐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65096亿元,同比增长25%,而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支出则达到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这是我国**次出现土地转让相关支出超过收入的情形。

在这一背景下,以房地产税缓解土地财政难题,是房地产税的任务之一。

重要问题需要论证

关于房地产税,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开征针对个人的房产税,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这决定了房产税来临的时间表。

理论上,房地产税被认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其征收对象包括“房产”和“地产”,且涵盖房地产的“交易”和“持有”等环节。

在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10项,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前5项是不动产领域特有的税种。

从1986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起,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的房产税就一直在我国征收。但该条例同时规定,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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