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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所有权为登记原则,房产证登记人就是房产所有人,夫妻婚后买房,写的父母姓名,这房子就属于父母合法拥有的住房,产权和夫妻俩无关。除非夫妻俩有出资证明,可以主张债权。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借款方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子女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父母偿还,系子女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在剧中,苏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增加保姆的名字是合理的。因为房产产权人是苏父,他对这套房有处置的权利。因此,后来苏父擅自做主卖了房子,把卖房款分给三个子女,分配方法也是由苏父决定。虽然对苏明哲妻子不公平,但不可否认在法律上是认可苏父的做法的。
案例3
准女婿赡养老人是否有遗产继承权?
苏明玉与男友同居,住在一套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子里,两人恋爱关系稳定。由于苏明玉工作繁忙不能照顾父亲,所以很长一段时间是由其男友照顾苏父。如果持续照顾下去并养老送终,其男友是否有苏家财产的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女婿或儿媳单独承担起老人的赡养义务,在老人离世后,女婿或儿媳是否具有财产(含房产)的继承权?
律师解读: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儿媳、女婿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但是继承法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而作为**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田源律师表示,这里的儿媳或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点,一点是丧偶;另一点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可以理解为,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女婿或儿媳承担主要赡养工作也没有继承权;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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