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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直接入市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 (3)

日期:2019-01-28    点击量: 2

余江区试点的成效得到了专家的肯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研究室主任李国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征地制度改革之前,强制拆迁等恶性事件频发,农民拿不到征地款或者征地款不到位,“征地改革以后,据我们实际调查已经很少看到类似事件发生,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入市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记者注意到,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则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李国祥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上早已没有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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