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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意见》指出,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意见》还强调,各市县要抓紧推动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小镇及其他乡镇开发边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相关文件对建筑高度等各方面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除港口、码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外,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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